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确阐述,亲属作为非司法机关的个体,无法直接代为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
取保候审相关手续的办理。取保候审的决策权归属于我国的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这些机构需基于案件的实际状况及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具体背景资料来判定是否应当采纳取保候审这一
强制措施。亲属可向司法机关提交申请,恳请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然而最终是否采纳该项措施,则由司法机关依据法律
法规与案件实情作出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