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司法机关对于实施
拘留措施的涉案人员,若认为其需接受
逮捕治疗,则应在接到拘留通知之后的三日内,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交书面申请进行审查批准;若情况有所复杂,可适当延长审核期限,将提交申报的时限延展至五日到七日之间。同时,对于那些跨越多个地区实施
犯罪行为或频繁犯案者以及
团伙犯罪的重大嫌犯,审核批准的期限更可延长至最长为三十天。从人民检察院方面来说,要在接到公安机关提交的逮捕申请书之日起的七日内,做出是否
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涉及
强奸罪名的嫌疑人在拘留之后,有可能面临被提请审查批准的情况,而审查批准的期限可能在三日至三十日之间浮动,具体的审批时间还需视案件的复杂程度及嫌疑人的具体状况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