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法律条文,关于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权威判定标准主要涉及到以下三个方面:首先是对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事宜具有明显知情;其次是积极为之提供科技含量较高的协助及支援;最后是行为情节较为严重。至于是否因获取数百元的不正当收益而陷入其中,必须考虑如下四点考量要素:一是
行为人是否真实了解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
犯罪活动;二是行为人为他人提供的援助是否属于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层面的支持,抑或是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非技术性帮助;三是行为情节是否达到严重程度,这需要根据实际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包括行为人获取的不当收益金额、其提供的援助对犯罪活动影响力的大小等等;四是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同时触犯了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若存在这种情况,应按照
处罚力度较大的规定进行定罪
量刑。总而言之,如果行为人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前提下,为其提供技术支持或帮助,且行为
情节严重,即便仅获得数百元的不当收益,亦有可能被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然而,最终是否构成犯罪以及相应的
刑事责任,还需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与
证据进行严谨的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