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在
取保候审期间未能成功
逮捕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明文规定,取保候审与
监视居住的时间上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以及六个月。若在此期间未找到应予追究
刑事责任的充分
证据,或是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已至,便须立即解除相关
强制措施,同时告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者及关联单位。若超期现象发生,则必须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处置,例如重新审查案件、延长取保候审或
监视居住期限等。若经查证确无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则应依法撤销此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