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明文规定,对于涉及到
帮信息
网络犯罪活动罪行的司法
诉讼程序中,被免于
起诉的条件通常囊括但不仅局限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
行为人的
违法犯罪情节较轻,其行为对社会整体所造成的潜在威胁并不显著;其次,行为人为避免
刑事制裁而采取
自首、
立功等特定方式来减轻自身罪责;再者,行为人在面对指控时具有良好的认罪态度并有充分的悔过表现;此外,行为人也积极退回
赃物、
赔偿因
犯罪行为而给他人带来的损失以争取
被害人的谅解;最后,行为人属于初次
触犯法律、偶尔实施
犯罪的典型代表,此前无任何
不良记录或
刑罚经历。另一方面,应当注意的是,免于
起诉这一决定是由检察机关在
审查起诉环节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
行权衡后做出的,需要全面考量行为人的
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对社会的实际危害程度等多方面因素。若行为人满足上述任一或多项条件,并且没有其他
加重处罚的情节存在,那么检察机关可能会倾向于做出免于起诉的决定。然而,最终能否实现免于起诉,仍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相关法律
法规由检察机关依法作出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