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相关法律条文,倘若公安机关依法认定其所拘捕之人,具有需以
逮捕方式继续调查之必要时,应在实施
拘留行为之后的三个自然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然而,若遇特殊情形,则可将此期限适当延长一天至四天。针对那些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以及
结伙作案的重大
犯罪嫌疑人,其审查批准的时间则有可能进一步延长至三十天。在此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公安机关
递交的审查
批准逮捕申请书之日起的七个自然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最终决定。因此,涉嫌犯有
强奸罪行的嫌疑人,其
拘留期限可能会在三个自然日内结束,但在特殊情况下,这一期限可能会延长至七个自然日;而对于那些重大犯罪嫌疑人,并且属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结伙作案的情况,他们的拘留期限甚至可能会延长至三十个自然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