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司法程序中,倘若
当事人遭受了
拘役或
逮捕等人身自由受限的
强制措施后,又成功地获得了取保候审,这便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服刑。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取保候审是
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项强制性措施,其主要目的在于确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在非
羁押状态下接受
司法审判。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实质上已经开始服刑,相反,它仅仅是非正式的限制自由行为,以此来保障案件的公正处理。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终被判定为需承担
有期徒刑以上的法律责任,那么即使他们获得了取保候审,也不能视为他们已经开始服刑,而只是等待着法院进行进一步的审理与判决。只有当法院的判决正式生效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实际交付执行
刑罚,才能称之为“坐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