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取保候审的适用情形包括有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等情况,以及存在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并且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对社会造成危险的情况等等。然而,此法条并未明文规定曾经有过吸毒史者是否能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吸毒史本身并非决定是否给予取保候审的唯一因素,关键在于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符合取保候审的各项条件,如是否可能被判处上述所提的刑罚,以及实施取保候审是否会引发社会风险。若吸毒史与当前案件无直接关联,或者其对案件的性质及严重程度没有产生影响,
同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也符合取保候审的其他所有条件,那么从理论上来讲,他们是有权提出
取保候审申请的。然而,倘若吸毒史与当前案件密切相关,且可能对案件的定性和
量刑产生影响,或者有充足的
证据证明吸毒史可能导致社会风险的增加,那么就很可能无法满足
取保候审的条件。因此,我们必须强调,吸毒史本身并不能直接决定是否能够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而应根据具体案情和法律规定进行全面评估。如果吸毒史与案件无关或者不影响
取保候审条件的满足,那么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便可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反之,如果吸毒史与案件紧密相连且可能影响到取保候审条件的实现,那么他们可能就无法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