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总则部分之第二百七十条明确规范,
侵占罪类型涵盖将代为保管的他人物品未经合法授权强行占为个人所有、以及非法占据他人遗忘或深埋的财产,并且所涉金额达到一定标准,同时
当事人仍在拒绝归还给原有主人时,方可视为严重
违法行为。此处所称
遗忘物品,系指当事人因缺乏意念无意间遗留在某地的物品。若有人在捡拾到他人遗落的物品后,未经合法授权擅自据为己有,且涉及金额达到一定标准并拒绝归还原主,根据此项法律条款,此类行为便有可能被判定为侵占罪。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该法律条款亦明确指出“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这就意味着侵占罪属于
自诉案件,即只有当
受害人主动提出控告,司法机关才能启动
刑事追责程序。若受害人未曾提出控告,或者在无受害人控告的情况下,即便存在侵占行为,法律也可能无法对其进行刑事追责。因此,尽管占有遗忘物品确实有可能构成侵占罪,但最终是否构成
犯罪,还需结合实际案例及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深入分析与判断。若受害人提出控告,且侵占行为满足法律规定的全部
构成要件,那么侵占遗忘物品的行为便有可能被认定为侵占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
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