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指出,若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者,即可依法对其执行取保候审:首先,如嫌犯或被告人涉嫌应判处
管制、
拘役或是能够独自适用
附加刑的
犯罪;其次,倘若他们可能被罚以
有期徒刑或以上
刑罚,但通过实施取保候审措施可有效防止产生社会危害性;再者,若是已患严重疾病、无法独立生活,或孕妇、正在哺育婴幼儿的妇女,同样可实行取保候审而不至于引发社会危害性的情况;此外,如犯罪嫌疑人的
羁押期限即将届满,案件仍未审理完毕,且需继续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也可依法进行取保候审。对于犯罪嫌疑人
多次盗窃的行为,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所规定的“多次盗窃”标准,则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同时还将面临
罚金的
处罚。在满足上述
取保候审条件的前提下,例如可能判处的刑罚较轻且不会产生社会危害性,或者犯罪嫌疑人具有其他特殊情况,如怀孕或哺乳期妇女等,均可向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然而,最终能否获得批准,还需视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
司法机关的判断为准。若犯罪嫌疑人多次盗窃的行为极其恶劣,可能面临较为严厉的刑罚,那么取保候审的可能性将会相应降低。因此,是否能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必须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全面评估与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