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取保候审乃
刑事诉讼过程中所采取的一项强制性措施,其目的在于确保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能在无需
羁押的前提下,顺利地接受相关调查、
起诉以及审判程序。然而,此条款并未明确规定在
取保候审期间是否应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收监,仅强调在此期间内,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及审判工作不得间断。在实践操作层面上,是否需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收监,主要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及其复杂程度,同时也受到司法机关的主观判断影响。若在取保候审期间,司法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存在逃避侦查、起诉及审判等不当行为,亦或是出现了其他不适宜继续实施取保候审的特殊状况,那么他们便有可能决定
变更强制措施,例如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收监。然而,这样的决策应当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并且要充分考虑到实际情况,绝不可任意妄为。因此,关于在取保候审期间是否应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收监的问题,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司法机关的综合判断来做出决定,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取保候审期间必须或禁止收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