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所确立的原则,涉嫌犯有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被告人若
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罪行的话,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关
自首的相关条款,依法予以从轻或
减轻处罚。然而,是否需要对其采取
拘留等强制性措施,则须视具体案情及相关法律
法规而定。在被告人自首之后,倘若发现其行为
情节严重,那么为了
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推进以及法律的公正执行,可能仍然需要采取拘留等强制性措施。因此,对于是否应采取拘留等强制性措施,必须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司法机关的专业判断来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