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公安部门在实施
拘留行动之后,倘若有必要
逮捕当事人,应于
拘留期限的三日内提交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与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交审查和批准的期限可适当延长,从原本的三日延长至四日不等。然而,若涉及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或团伙作案等重大
犯罪嫌疑人,提交审查和批准的期限则可进一步延长至三十日。在此期间内,人民检察院需在收到公安部门提交的
批准逮捕申请后的七日内,做出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若人民检察院未能批准逮捕,公安部门应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当事人,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此外,如需继续展开侦查工作,且当事人符合
取保候审或
监视居住的条件,公安部门有权依法对其采取相应的
强制措施。因此,
刑事拘留满37天后,若人民检察院未予批准逮捕,公安部门应立即释放当事人。但若仍需继续侦查,且当事人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条件,公安部门则可依法对其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故而,刑事拘留满37天并非必然导致当事人被释放,而是要视乎人民检察院的审查批准结果及当事人是否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条件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