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取保候审的涉嫌
违法犯罪的
当事人,无论是
犯罪嫌疑人还是被告人,均有权出席法庭审理。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定,取保候审是对那些可能会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单独适用某种
附加刑,或者可能会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并且在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引发社会
公共安全隐患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的一项强制性司法措施。这项
强制措施通常由国家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在此期间,被取保候审的主体需要严格遵守相应的规定,例如未经执法部门的许可,不得擅
自离开居住地或市、县级行政区域,禁止与特定涉案人员进行接触等等。当案件正式进入审判程序后,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须听从法院方面的召唤,按时出席法庭审理过程。所以,只要遵守相关的法律
法规及法院的要求,被取保候审的当事人就具备了在法庭上发言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