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涉及到跨地区
取保候审操作的申请流程来说,我们需要将申请
递交给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口头居住地的公安部门进行处理。根据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定,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均有权利对是否采用取保候审措施做出决定。然而,实际的
执行程序与手续往往是由公安机关来承担的。因此,当
犯罪嫌疑者或者被告需要在异地申请取保候审时,他们应该向当地的公安机关提交申请,并且要按照公安机关所要求的方式提供相关的资料和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