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罪与
职务侵占罪并非同一种
刑事罪行。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之法律规定,洗钱罪意为故意用于掩盖、隐匿某些特定罪犯所获取的
犯罪收入及其来源及真实性质的活动;其具体涵盖了诸如为犯罪人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化为现金或金融票据、通过银行转账或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跨境转移资产以及采取其他各种手段来掩盖、隐藏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等多种行为领域。而职务侵占罪的
犯罪主体为公司、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中的工作人员,他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将本应归属于本单位所有的财物非法据为己有,且
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这两种犯罪在
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目的以及犯罪手段等多个层面都存在显著差异,因此,洗钱罪并不属于职务侵占罪的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
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
走私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
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