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之相关细则,对洗钱罪的要件组成进行明确规定,其中涵盖了掩盖、隐匿
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及性质的行为。若
犯罪嫌疑人能主动向
司法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地交代自身所犯下的
犯罪事实,同时将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悉数归还,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明文规定,可予以从轻或
减轻处罚。在特定情形下,倘若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满足
自首的条件,且其
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司法机关有可能会做出不
起诉的决定。然而,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
诉讼乃司法机关的专属权力,需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法律
法规的具体规定进行全面评估与判断。若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并不符合
自首标准或自首无法成立,亦或是犯罪
情节严重,司法机关则可能依法
提起公诉。因此,对于洗钱罪的犯罪嫌疑人是否应
被起诉,必须依据案件的具体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准确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
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
走私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
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