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作为
刑事自诉案件之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明确规定,该类
犯罪将被界定为“告诉才处理”的范畴。换句话说,若
被害人未选择向司法机构
提出诉讼请求,那么国家机关将不会主动介入对被告人的
刑事追责程序。因此,从理论层面来看,被害人有权选择不
起诉,进而避免产生相关的
诉讼费用。然而,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二条的具体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
自诉案件过程中,可以进行调解工作;同时,
自诉人亦可在宣告判决之前与被告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撤销
自诉申请。这就意味着,倘若自诉人启动了
诉讼程序,但最终决定放弃追究被告人的
刑事责任,则可能会产生一定程度的诉讼费用,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
诉讼费以及律师
代理费等相关支出。综合以上分析,虽然侵占罪在理论上无需支付诉讼费用,但是当自诉人发起
诉讼后又选择撤回自诉或者与被告人达成和解协议时,仍有可能产生相应的诉讼成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
将他人的
遗忘物或者
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