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明文规定,对于实施取保候审的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而言,他们被允许待在家里的最长时限不得超出十二个月。换言之,若其被宣布为取保候审对象,那么在这十二个月的期限内,他们有可能需要出席法庭或参与其他相关的法律程序。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此项
法规并没有明确指出具体何时会
传唤这些被取保候审者,因此我们无法给出一个确定的时间点。在此期间,对案件的调查、
起诉以及审判过程不得中止,一旦发现不应再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
取保候审期限已经届满,就必须立即解除对他们的取保候审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