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第九十一条明确规定,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以及纠集他人
共同犯罪等重大嫌疑分子所实施的
拘留行为,其
拘留期限最长可延长至三十日。然而,此种情形仅限于上述类型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同时,于特定情形下,提请检察机关进行
逮捕审查与批准的时间亦可相应延长一日至四日。在此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逮捕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是否
批准逮捕做出决定。若人民检察院未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则须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相关人员,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报给人民检察院。若需进一步开展侦查工作,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者,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或
监视居住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