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明确的法律规定,公安部门决定对案犯实施
拘留时,须立即将该涉案人员送往看守所进行拘禁,并且最晚不得超越二十四小时的期限。据此,当案件
当事人遭受
刑事拘留之后,必须于二十四小时之内由公安机关移送到看守所关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
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
被拘留人送看守所
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
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