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开设赌场罪的场景下,考虑到赌场往往会雇佣坐庄人员以提供赌博服务,比如接收参赌者的投注以及管理赌资等活动。关于雇佣坐庄行为到底是否
违法,我们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303条的相关规定进行解读。根据这一条款,实际上只有当法定实体(通常是自然人或者
法人)支出足够的努力去承办赌博行为时,才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换句话说,开设赌场的行为本身即已触犯了我国的
刑事法律法规,构成了
犯罪行为。
至于坐庄行为,它主要是指在赌场环境内,为其他参赌者提供各类赌博服务,其中包括接收参赌者的赌注,管理他们的赌资金额等活动。在有意开设赌场的背景下,雇佣坐庄人员就好比是构成开设赌场罪不可分割的一环,并且从根本上来说,这种行为无疑是违法的。然而,如果坐庄行为是独立于开设赌场之外的一项单独行为,且不能被视为开设赌场罪的组成环节,那么,我们将需要逐一分析这类行为是否符合
赌博罪或是开设赌场罪的其他构成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
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
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
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