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包括第六十七条和第七十九条,
保释制度是
刑事诉讼程序中一项重要的强制手段,目的在于确保在未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
逮捕的前提下,能够顺利地进行审判工作。保释期的最长期限为十二个月。在此期间内,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应再承担
刑事责任,或者保释期已满,应立即解除保释状态。一旦解除保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将不再因该案而遭受
刑事处罚,也无需承受牢狱之灾。然而,倘若在保释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
民法院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仍需承担刑事责任,并且认为有必要继续
追责,那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可能被
提起公诉,甚至可能被判处
刑罚。若最终被判定须服
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那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则可能需要入狱服刑。因此,是否需要坐牢,主要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法院的判决结果。保释本身并非意味着
无罪释放,而是指在保释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未被
羁押,但仍有可能面临
刑事追究及
判刑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