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明文规定,如遇公安机关拘禁之人,若判定需要实施
逮捕措施,应于
拘留期内的三个自然日内
递交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批准;然而,若是出现特定情形,例如跨地区作案、惯犯以及集团
犯罪等重大嫌疑人,递交审查批准的时限则可由三天延伸至四天或更长至三十天不等。同时,人民检察院也需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
批准逮捕申请后的七个自然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在涉及强奸罪的
批捕程序中,公安机关必须在
拘留期限内的三个自然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审查批准请求,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七天,而针对重大嫌疑人的情况,其递交审查批准的时限甚至可以延长至三十天。同样地,人民检察院在接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批准逮捕申请后,也必须在七个自然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强奸罪从拘留到检察院的批捕过程所耗费的时间,将视具体案件情况而定,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递交审查批准的时限应在拘留期限内的三天至三十天之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