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第三十六条之相关规定,
盗窃案中的退回
赃款与财物,理应视作
犯罪分子向
受害人所受
经济损失作出的补偿方式之一。若犯罪分子能借助此举得以弥补受害者所蒙受的损失,那么在
量刑阶段,此现象可作为予以从轻或适当减轻惩罚的因素存在。然而,对于具体量刑程度的判定,仍需结合案情的具体状况以及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来做出决策。倘若犯罪分子的退回赃款与财物的行为获得了受害者的谅解,这无疑将对量刑结果产生积极的影响。然而,若犯罪分子的退回赃款与财物仅停留在表面形式,并未真正弥补受害者的损失,那么这种情况下,其对量刑的影响或许并不明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