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被依法
羁押的人员,若其
涉嫌犯罪需被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
批准逮捕时,应于
拘留期满的三日内向该院提出书面申请。然而在特殊情况下,这一期限可通过适当延长的方式予以拓展,具体延长时间可从一天延展到四天不等。当嫌疑人属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或
结伙作案等严重情形时,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则有可能进一步延长至三十日。在此期间内,人民检察院须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批准逮捕申请书之日起的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最终决定。因此,在通常情况下,经济类
刑事案件的拘留期一般设定为三日之内,但在特殊情况下,这一期限可延长至四日;而对于重大嫌疑分子而言,拘留期甚至可延长至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