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相关规定,公安部门在对已
被拘留的人士进行调查时,若判断有必要进行
逮捕,则应在
拘留期限内的三天内向国家检察机构提出审理与审批请求。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审理与审批的时间可适当地延长一至四个工作日。对于那些流窜犯案、
多次作案以及集体作案的重大
犯罪嫌疑人,其提请国家检察机构审理与审批的时间更可延长至三十日内。作为回应,国家检察机构需在接到公安部门提交的案件逮捕申请及相关文件之后的七个工作日之内,做出是否
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倘若某位人士遭到了
刑事拘留,依照法律规定,他们有可能在
拘留期结束后的三天内被提请国家检察机构进行审理与审批。在特殊情况下,这一期限可适当延长至七个工作日。若国家检察机构批准了逮捕请求,那么该名被拘留者将有可能继续被
羁押以待审判。反之,若国家检察机构未批准逮捕请求,则被拘留者应在收到通知后尽快获得释放,且有关部门必须向国家检察机构及时通报释放执行情况。在此期间,我们需要特别关注到,刑事拘留的实际时间往往视案件具体情况而定,其中涵盖了案件的复杂性、
证据收集状况、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表现等等诸多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