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第九十一条明确规定,对于适用
刑事拘留措施者,其
拘留期限应当从
拘留之后的第三天开始计算。但若遇有特殊情况,例如案情复杂等因素,公安机关有权申请将拘留期延长一天至四天不等。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对那些流窜
犯罪、多次犯罪以及伙同他人共同实施犯罪的重大嫌疑人而言,其拘留期间可被进一步延长至总共三十天。在此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提请
批准逮捕书之日起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若人民检察院未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则必须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相关人员,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如需继续进行侦查工作,且符合取保候审或
监视居住条件的,公安机关应依法采取相应的
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