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所揭示的,关于
取保候审的
有效期最大程度上不得超过十二个月。该条款并没有明确地指出取保候审应该在何时内移交执行单位,然而,它却详细规定在
取保候审期间对于案件的侦查、
起诉以及审判等程序都不能间断进行。因此,取保候审的工作移交执行应在确保侦查、起诉及审判活动处于连续状态的前提下,由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依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法律
法规来慎重决定。一旦发现不应对被调查者进行
刑事追责或
取保候审期限已满的情况,应立即解除相关的取保候审措施,同时向被取保候审人以及相关单位进行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