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并非只代表着能申请
保释候审这唯一一项措施。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中第67款所详尽描述的内容来看,保释候审乃是人
民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审查特定事项之时,得以依法行使的一种强制手段,其主要目的在于确保
犯罪嫌犯以及被告在无牢狱之灾的状况下接受公平公正的审判。值得注意的是,此条款中并未约束
拘留的情况下仅有保释候审这一路径可行,反而详细列举出了多种可申请保释候审的特殊情况。因此,在处理案件时,究竟应采取拘留还是保释候审,需根据实际案情与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全面评估。若犯罪嫌犯或者被告满足
拘留的条件,但却无法达到保释候审的要求,那么他们很可能会面临拘留的
处罚。因此,拘留与保释候审是两种截然不同的强制手段,可以根据案件的需求单独使用,也可以结合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
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