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确规定,
家属住院这一事实本身并不能直接成为申请
取保候审的充分理由。申请取保候审所需要具备的条件是非常广泛并且复杂的,它涉及到了
刑事责任主体——即
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可能面临的
刑事处罚类别、潜在的
社会危害性程度、个人身体健康状况以及
被拘留或
逮捕的时间长短等等诸多方面的因素。若家属住院的原因与正在审理中的案件存在某种关联,有可能对案件的处理过程以及社会治安稳定产生不良影响,同时又满足了取保候审所需的其他必要条件,例如可能面临的刑事处罚相对轻微、不会对社会造成明显的危害等,那么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司法机构或许会慎重考虑是否应当采取取保候审的
强制措施。然而,仅仅因为家属住院而提出的取保候审申请,并不足以满足法律规定的所有必备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