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明文规定,侵占罪涵盖了将代为他人保管之财物非法据为己有的行径,及对于他人
遗忘物或
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之行为,且必须涉及金额达到了法定的“较大”标准,同时存在着拒绝交付给失主或权利人的情形。在此类情况下,倘若捡拾者在马路上遇到之财物确属他人遗忘物且符合“较大”金额,且拒绝归还给失主或权利人时,可能会触犯侵占罪责。然而,是否实际构成
犯罪应结合个案细节进行深入分析,其中不仅要考虑金额是否满足法律规定的“较大”标准,更需关注是否存在拒绝交付的行为。若涉事金额较小或是已经采取主动归还措施者,便可能无法认定其构成侵占
罪名。因此,要确定是否符合侵占罪的判定条件,需基于特定事实问题进行详尽的考量与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