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确规定,
取保候审系针对特定期限内的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采用的一项
刑事强制措施,其目的在于确保
刑事诉讼程序的顺畅开展以及维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取保候审的实施需考虑到可能判处的
刑罚、
社会危害性、健康状况及
羁押期限等多方面因素。若某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已获准取保候审,则通常意味着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均认为此人具备取保候审的资格,并无社会危害性。然而,取保候审并非意味着案件已经完结,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仍须接受司法机关的进一步调查与审查。在
取保候审期间,倘若司法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行为举止、态度表现、
证据收集等方面显示出其可能
涉嫌犯罪,且
取保候审的条件不再适宜,亦或是出现了其他需要
逮捕的特殊情况,司法机关有权依法决定对其实施逮捕。逮捕作为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形式,旨在防止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逃避法律责任,阻止其继续从事
违法活动或者干扰
诉讼进程。因此,若在取保候审期间,司法机关发现新的证据或者情况,认为有必要通过逮捕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来防止其逃避法律责任或者持续从事
犯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实施逮捕并非困难之事。然而,是否应当作出逮捕决定,必须考量具体案情以及法律规定,不可一概而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