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保候审的案件能否得到圆满解决,尚需依据客观实际情况进行细致剖析。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取保候审”乃针对具备特定情状的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实施的一项强制性措施,而并非整个案件流程的终点程序。取保候审制度的设立初衷在于维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助于避免他们逃避调查和审判工作的风险。参照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倘若在侦查过程中证实并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
刑事责任,则应及时撤销该案件。这就意味着,假如侦查部门在执行取保候审的期间内发现相关
证据尚未充足或者涉案人可能无罪,该部门有权决定撤销本案。倘若犯罪嫌疑人已经遭到了
逮捕,则必须立刻予以释放,同时通知曾批准进行逮捕的人民检察院。由此可见,取保候审本身并非案件的结束标志,它仅仅是
刑事诉讼进程中的一个环节而已。至于案件究竟能否成功结案,这要完全依赖于侦查机构的调查成果以及随之而来的法律程序走向了。如果侦查人员认为无需追究刑事责任,那么经由其依法做出撤销案件的决定是合理且合法的;不过若是确实存在进行深入追究的必要性,那么这起案件很有可能会进入到
审查起诉乃至审判的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