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就扔弃银行卡片本身而言,并不足以直接触犯“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所明确的,该项罪行的核心在于,为他人通过信息网络手段从事
犯罪行为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或者协助。然而,单纯遗失或遭窃银行账户无疑只是涉及该对象的问题,不能自动等同于技术协助和支持,除非这种情况进一步发展成为有人利用已经遗失或
窃取的银行账户进行了信息
网络犯罪活动,同时行为
责任人明知此类情况并且仍然予以协助。因此,倘若行为责任人知晓其银行账号已被其他人滥用于信息网络犯罪,却未能实施有效阻止或者
协助调查的行动,这种状况有可能构成更为严重的犯罪行为,例如
盗窃罪、诈骗罪等,而非仅仅是针对
帮信罪的指控。若行为责任人对于银行账户的遗失或被窃事件无过失责任,亦无任何犯罪行为,则无需承担任何
刑事责任。因此,单纯地扔弃银行卡片本身并不会导致帮信罪的成立,除非涉及到为他人利用银行账户进行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协助的具体情形。在没有实际提供协助的前提下,扔弃银行卡片并不会构成帮信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