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明文规定,公安机关在具备以下条件时,可在
拘留期间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请求审查批准是否对
被拘留者进行
逮捕。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可适当延长一天至四天。对于那些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以及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其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则可延长至三十日。因此,从法律层面来看,
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为三十日,但实际
拘留时间将视具体案件情况及公安机关的决策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