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作为一项在
刑事诉讼过程中应用于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强制性措施,主要针对的是那些有可能被判处相对较轻
刑罚或者存在特定状况的人员。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定,若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满足以下任一条件,便可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首先,可能会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其次,可能会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通过实施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的;再次,若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同样也可以通过取保候审来避免对社会造成危害;最后,若
羁押期限已到,而案件仍未审理完毕,此时就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进行处理。然而,
传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并不是决定是否给予其取保候审的唯一因素,还需结合实际情况来判断是否符合上述条件。若符合相关要求,则可以依法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反之,若不
符合条件,可能需要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例如
监视居住或者继续
羁押等。至于取保候审的最终决定权,则归属于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他们将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做出相应的决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