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款之规定,倘若相关涉案人员在此期间内严格遵守并履行了相关法律所设定的义务与责任,他们于
取保候审期届满之时,应当凭借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终止取保候审的书面通知书或相关法律文书,前往指定的银行机构办理
保证金的领回手续。这就意味着,终止取保候审的书面通知书必须由负责执行取保候审措施的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正式签发,以明确告知涉案人员其
取保候审期限已满,可以依法前往银行领取相应的保证金。因此,涉案人员理应通过负责处理其案件的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获取关于取保候审
期限届满的正式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
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
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