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制度的中止,并不是本案结案的必然宣告。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第七十三条款条件,倘若
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接受取保候审的考察期间严格遵循相关法律
法规,那么在取保候审环节终结之后,他们便有资格凭借着
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书或者相关法律文件前往银行领取被退还的
保证金。然而,这并不等同于案件已经得到全面审理并且宣告
无罪释放。案件的最终结局,仍然需要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法律程序进行综合判断。若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则需经过严谨的法庭审理流程,最后由法院依法作出裁决。因此,取保候审制度的中止仅仅是
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个环节,不能作为案件已经圆满解决的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
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