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法律规范所确立的内容,
取保候审的申请具备一定条件方可批准实施。这些条件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种可能出现的情形:1. 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可独立适用
附加刑;2. 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且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导致社会安全风险增加的状况;3. 以及其他符合特定条件的特殊情况。在案件庭审之前所达成的调解成功,并不必然等同于具备上述
取保候审的条件。尽管调解成功有可能表明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
被害人之间已经就相关问题达成了和解协议,但是这并不足以自动满足取保候审的法定要求。是否能够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需要结合实际案情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其中涉及到
犯罪行为的性质、
情节严重程度、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背景等多方面因素。因此,仅仅凭借调解成功的结果,尚不足以直接确定是否能够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