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明文规定,
取保候审与
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限均不可超过十二个月。在这段期间内,对于案件的调查、
起诉以及审判过程都必须保持连续性,不得有所间断。倘若经审查认为不应继续追究
刑事责任抑或是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已经届满,便应立即解除相关措施,同时向被取保候审者、监视居住者及相关单位发出通知。然而,此项
法规并未明确指出取保候审是否存在无需
传唤的情形,但从其字面含义来看,取保候审无疑是针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手段,旨在确保案件的调查、起诉和审判能够顺利进行。因此,除非出现特殊情况或法律另有规定,在正常情况下,
取保候审期间应对被取保候审人实行传唤,以便开展相应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总而言之,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人理应接受传唤,除非有特殊规定或情况允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