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明文规定,倘若公安机关对已
被拘留者,认为有必要进行
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内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并批准。然而,在特殊情形之下,此种提交审查及批准的时间可予以适当延长,最长可延长至四个自然日。就流窜
犯罪、频繁犯案以及团伙作案等重大嫌疑分子而言,提交审查及批准的时间则可以进一步延长至三十日。因此,在通常情况下,
刑事拘留的首次
拘押期限应控制在三天之内,然在特殊情况以及针对特定
案件类型时,该时间可以依法延长至三十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