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第七十九条相关明文规定,取保候审乃
刑事诉讼过程中所采取之一强制性措施,其主旨在于确保涉案人员(即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侦查、
起诉及审判等环节中,无需躲避任何责任,且能暂时恢复人身自由。然而,取保候审的时限上限不可超越十二个自然月的时间范围。在这期间,涉案人的案件侦查、起诉乃至审判进程皆不可间断停滞。此法条并未清楚阐释
取保候审期间是否应纳入到刑期之中去考量。从常态来看,取保候审的时间并不计入
当事人的实际刑期之中,除非有特殊规定或权威司法解释明确指示取保候审期间务必计入刑期间内。因此,就目前的法律框架而言,取保候审的期限并不算作
犯罪分子的真正刑期。然而请注意,若在此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证实确有罪行并被判以相应
刑罚,那么在
执行判决之时,取保候审的时长亦有可能被列入考虑,但这仍需视每宗案件的具体情形及其司法实践经验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