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第六十七条款明确指出,
取保候审乃由公安机关予以实施。因此,关于
犯罪嫌疑者或被告能否获得取保候审以及相关手续流程等事项,皆应由公安机关依照具体案情及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综合考虑与决策执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并实行取保候审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