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文规定,对于取保候审这一
刑事强制措施的决定,并不一定需要有直接的
证据能够证实
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
犯罪行为确实存在。具体而言,该条文设定了四种不同的适用情况,包括(一)至(三)项在内的前三个条件并未明确地提出对证据的硬性要求,只需满足可能判处的
刑罚程度以及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不至于引发社会危害性的前提下,便可依法作出相应的决定。然而,尽管第(四)项提到了“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的情况,但同样并未明确规定必须要有确凿的证据作为依据。因此,即便在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只要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都有权申请获得取保候审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