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构成
抢劫罪是否符合加重情节的标准,应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具体规定展开详细的分析。该法条明确列举出八类属于抢劫罪的加重情节,具体如下所述:抢劫
犯罪行为涉及到侵入住宅实施其行径、在公共交通运输工具上实施抢劫行为、对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进行行窃、重复实施抢劫行为,或者
累犯额度过大、在
犯罪过程中给他人造成身体伤害甚者导致他
人死亡、假扮军警
公职人员实施抢劫行为、
持械实施抢劫以及抢掠军事财产物资或投入特殊情况下的救援、救灾以及捐赠食物等。因此只要案件中有上述任一项情节出现,便可认定为抢劫罪的加重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
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
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
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
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