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对于采取
取保候审措施之人,其期限最长不可超出十二个月;若采取
监视居住措施,则其最长期限为六个月。在执行取保候审以及监视居住期间,必须
保证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及审判工作不会受到任何干扰或中断。倘若发现在追究其
刑事责任方面存在不当之处或是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已经届满,那么必须立即解除这两种
强制措施,并且向被
羁押的人员及其相关单位发出有关通知。值得注意的是,该条款并未能给出关于异地取保候审是否需要
传唤的明确规定。然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
基本原则,取保候审往往要求
犯罪嫌疑人体现出严格遵守相关规则的意志,比如按期汇报情况、未经许可不得擅
自离开特定地区等等。倘若他们违反了上述规定,很有可能会面临传唤。因此,是否要对其进行传唤,最终仍需视实际情况与司法机关的决策而定。总的来说,尽管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异地取保候审是否需要传唤,但是从取保候审的一般规定和原则来看,如果
当事人未能严格恪守规定,便有可能遭遇传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