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对
犯罪嫌疑人实施取保候审需符合以下四个方面的要求:首先,其行为涉嫌犯有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罪行;其次,犯罪嫌疑人为
有期徒刑以上刑期被告人,且具备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增加之情形;再次,若
犯罪嫌犯患有严重疾病,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或为孕妇或哺乳期内的母亲,同样应遵守上述标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能产生新的社会风险;最后,在
羁押期限已经届满而相关案件仍未结案之际,也可考虑采用取保候审措施。这四项条件构成了我国法律所规定的取保候审的基本原则,任何试图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来满足这些条件的做法都是不可接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