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实施取保候审的决定需视具体个案情况而定。倘若
犯罪嫌疑者或被告满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67条所列举的任意一项条件,如可能会被判定为较轻
刑罚、身患严重疾病、拥有孕期哺乳期的特殊身份、已达
羁押期限等,并且通过采用取保候审的方式并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潜在威胁的话,他们可以据此向相关部门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反之,如果无法满足以上所有条件,通常情况下是不能够获得取保候审批准的。取保候审的执行工作将由公安机关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