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
取保候审的实施应当满足如下几种特定情境条件:可能性判处
管制、
拘役或独立适用
附加刑;预计将面临
有期徒刑或更高级别
刑罚,且采取取保候审方式不会引发社会安全风险;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且采取取保候审方式不会引发社会安全风险;以及
羁押期限已满,但案件仍未审理完毕,需采用取保候审措施。
逮捕作为
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
强制措施,通常适用于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旨在防止他们逃避调查、审判,或者毁灭、
伪造证据,干扰
证人作证等行为。在逮捕之后,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上述
取保候审的条件,理论上是有资格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的。然而,实际能否获得批准,则需依据具体案情及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判断,其中涉及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犯罪情节、悔罪态度、社会危害程度等多方面因素。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被逮捕,在逮捕后的一段时间内,只要案件尚未审理完毕,且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便可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然而,最终是否能够获得批准,则取决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
民法院的裁决。总而言之,尽管逮捕完成后在
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确实存在取保候审的可能性,但能否成功实现取保候审,仍然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和法律规定进行综合评估与决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